天府通预付卡章程

天府通预付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第三方支付业务的发展,更好地为客户提供优质的第三方支付服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天府通预付卡(以下简称“天府通卡”)是指成都天府通金融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府通公司”)采用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可在发卡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
                
第三条 天府通卡面向四川省内社会单位及个人发行,是可跨行业、跨商户使用的多用途商业预付卡,其载体和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磁条预付卡、芯片预付卡(含电子现金、电子钱包)、具有唯一身份识别性质的密码、串码、图形、电子信息、生物特征信息等。
                
第四条 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  
                
(一)“购卡人”(也称持卡人、用户)指购买天府通卡用于支付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特约商户”是指与天府通公司签约,受理天府通卡进行交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三)“预付金”是指预先充入天府通卡用于多用途支付的资金。
                
第五条 天府通卡内的专用于乘坐公交的具有公交月票性质的乘车次数(以下简称“公交次数”)由成都公共交通集团公司负责管理,公交次数的办理和使用需遵照其相关规定执行,公交次数不适用本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天府通公司、购卡人、特约商户及其他当事人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天府通卡办理
                
第七条 天府通卡分为记名卡和不记名卡。记名卡是指天府通公司预付卡业务处理系统中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的天府通卡。不记名卡是指天府通公司预付卡业务处理系统中不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的天府通卡。
                
第八条 天府通卡以人民币计价,购卡人购买天府通卡应支付卡片工本费,并应同时支付卡内预先充入的预付金。单张天府通记名卡资金限额不超过5000元,单张天府通不记名卡资金限额不超过 1000元,中国人民银行如对预付卡资金限额做出调整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单位或个人购买天府通记名卡或一次性购买天府通不记名卡1万元(含)以上的,必须实名登记。天府通公司应当识别购卡人、单位经办人的身份,核对有效身份证件,登记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或影印件。代理他人购卡的,天府通公司应当采取合理方式确认代理关系,核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登记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条 购卡实名登记资料需符合以下要求:
                
(一)单位提交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单位介绍信及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进行登记。
                
(二)个人提交有效身份证件进行登记。
                
第十一条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件、军人身份证件、武警身份证件、港澳台居民通行证、外国公民护照等。
                
单位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营业执照、有关政府部门的批文、登记证书或其他能证实其合法真实身份的证明等。
                
第十二条 购卡人不得使用信用卡购买天府通卡。单位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应当通过银行转账等非现金结算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天府通公司应对转出账户名称和账号,转入账户名称和账号、转账金额等进行登记。
                
第十三条 天府通公司在收到购卡人的货币资金后,向购卡人交付天府通卡,并向购卡人出具相关凭证,凭证上载明购买日期、购买金额、卡片号码等事项。
                
第十四条 卡片办理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押金租用等多种方式,其中押金租用方式办理的卡片(以下简称“押金卡”)所有权仍属天府通公司,办卡时天府通公司出具的押金凭证和卡片,购卡人应妥善保管,押金卡可办理卡片退卡;购买方式办理的卡片所有权属购卡人,不能办理卡片退卡。
                
第十五条 天府通公司有权向购卡人收取包括但不限于卡片工本费(押金)、补卡及换卡工本费等费用。天府通公司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如下:
                
(一)卡片工本费(押金卡)
                
1.押金卡
                
以押金方式发行的卡片,仅限不记名卡,购卡人交付押金后取得卡片的使用权,卡片所有权仍属天府通公司,单张卡片押金为10元。购卡人不用卡片后可办理退卡,押金不计付利息退还。
                
2.纪念卡
                
以购买方式发行的卡片,包括记名卡和不记名卡,依卡片品种不同价格会有所不同,执行价格以天府通公司公布的市场统一零售价为准。纪念卡所有权属购卡人,售出后不能办理退卡。
                
(二)补卡及换卡工本费
                
卡片挂失补卡以及超过2年质量保证期或人为损卡的卡片办理换卡,需向天府通公司支付所补换新卡的工本费,其标准参见本条第(一)项。
                
第十六条 天府通公司有权变更和调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变更和调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天府通公司应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并在公司网点及网站上公示。
                
第三章  天府通卡使用及有效期
                
第十七条 持卡人可凭天府通卡在特约商户进行交易,使用范围、交易规定和商户优惠措施以天府通公司网点及网站上公布的最新特约商户公告及特约商户的店内明示为准,交易以联机或脱机方式完成,并即时扣除预付价值,交易不可抵赖和逆转。天府通公司有权调整更新特约商户及天府通卡在特约商户内的使用范围。
                
第十八条 凡持天府通卡进行的交易或使用卡号及密码进行的联机交易,均视为购卡人本人所为;基于持卡人联机交易打印的凭证,或凭天府通卡芯片卡号或密码等电子数据而办理的各项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第十九条 天府通卡不可以兑换现金,不能透支消费,不得用于购买、交换非天府通公司发行的预付卡、单一行业卡及其他商业预付卡或向其充值。
                
第二十条 天府通不记名卡遗失不挂失。天府通记名卡遗失可凭个人有效证件到天府通公司客服中心办理挂失及补卡,补卡须按规定交纳卡片工本费。
                
第二十一条 天府通卡质量保证期为2年,从办卡之日起计算。在质量保证期内非人为损坏的,购卡人可凭有效身份证件、办卡凭证、发生故障的天府通卡到天府通公司指定场所按规定办理更换。超出质保期或人为损坏卡片的,更换新卡时应支付卡片工本费。
                
第二十二条 天府通不记名卡有效使用期为5年,在本章程生效前已发行和使用的天府通不记名卡,其有效使用期从本章程正式生效之日起计算,在本章程正式生效后新办卡片则从办卡之日起计算。超过有效期的卡片,将从第6年的第1个月的第1日起终止使用。天府通不记名卡到期后卡内仍有余额的,购卡人可到天府通公司客服中心办理赎回手续。天府通记名卡不设有效期,可长期使用。
                
第二十三条 天府通公司对长期闲置的天府通卡设定有卡片休眠期,期限暂定为1年。如果超过前述期限无任何交易,天府通卡自动转为休眠状态而暂停使用。用户如需恢复使用需持卡到天府通公司指定网点等方式办理免费激活。
                
第二十四条 使用天府通卡购买商品后需要退货的,特约商户将资金退回至原天府通卡内,不得支付现金或退入其他账户内。预付卡接受退货资金后的卡内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规定限额。
                
第二十五条 对于天府通记名卡,持卡人申领信息如有变动,应及时到天府通公司指定网点办理资料变更手续。
                
第二十六条 持卡人在天府通特约商户使用天府通卡时,应遵守特约商户的有关使用规定。
                
第二十七条 持卡人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天府通卡到天府通公司指定服务柜台免费查询其持有天府通卡一年以内的交易记录。
                
第二十八条 异议处理
                
(一)持卡人对天府通卡交易数据或充值数据有异议的,可凭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和天府通卡在异议交易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天府通公司提出异议处理申请,若超过此期限提出异议的,天府通公司有权拒绝受理。
                
(二)天府通公司受理持卡人的异议处理申请后,应进行查询和核对。数据核对以天府通公司的交易明细数据为核对依据,以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凭证和其他证明材料为辅助依据。
                
(三)异议申请经核对属实的,天府通公司应按照核实的情况对交易数据进行调整和金额更正。异议申请经核对不属实的,天府通公司应说明原因并有权拒绝其申请。
                
(四)购卡人对异议处理结果存在争议的,应通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途径和方式进行处理。
                
第四章 天府通卡充值
                
第二十九条 天府通卡可反复充值使用,持卡人可就近到天府通公司充值网点办理充值业务。天府通卡可通过现金、银行转账或天府通圈存等方式进行充值,但不得使用信用卡为天府通卡充值。
                
第三十条 天府通卡充值以10元起充,持卡人可自行选择10元的整数倍金额办理充值。单张天府通卡充值后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规定限额。
                
第三十一条 办理一次性金额 5000元以上天府通卡充值业务的,不得使用现金,必须通过银行转账等非现金结算方式办理。
                
第三十二条 办理购卡充值时,天府通公司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向购卡人出具相关凭证和票据。但对充值的预付金不能开具发票和计付利息。持卡人可在每次交易后向受理交易的特约商户索要相关凭证和票据。
                
第五章 天府通卡退卡及赎回
                
第三十三条 天府通公司只受理押金卡退卡,而以购买方式发行的天府通记名卡或不记名卡均不能办理退卡。办理退卡时,持卡人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无人为损坏且功能完好的卡片和办卡时的押金凭条原件到天府通公司指定网点办理押金退卡,天府通公司将卡片押金退还给持卡人,卡片及押金凭条由天府通公司收回。
                
第三十四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和使用卡片,如因持卡人保管不当,造成押金卡人为损坏的,天府通公司有权拒绝办理退卡,押金不予退还。
                
第三十五条 卡片人为损坏的判定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卡面有弯折、凹凸、划花、扭曲、涂污、打孔、针刺、火烧、腐蚀、磨损等明显损伤;
                
(二)卡片经液体浸泡导致卡片受损、脱胶;
                
(三)卡体有明显缺损,如缺边、缺角、分层、裂痕、断裂、缺芯片、芯片碎裂等;
                
凡有以上任一损坏情形的卡片,无论卡片是否还能使用,均视作人为坏卡。
                
第三十六条 押金卡在办理退卡的同时办理卡内剩余资金的赎回,退卡和赎回应同时一次性办理,不能分开分次办理。
                
第三十七条 天府通记名卡可在购卡3个月后办理卡内剩余资金的赎回,赎回时持卡人应当出示记名卡及持卡人和购卡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由他人代理赎回的,应当同时出示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单位购买的天府通记名卡,只能由购卡单位办理赎回。
                
第三十八条 天府通记名卡赎回应由天府通公司将赎回资金退至购卡人的原购卡银行账户。如购卡时采用现金购买或原购卡银行账户已撤销的,赎回资金应退至购卡人提供的与购卡人同名的单位或个人银行账户内。赎回资金在人民币100元以内时(含100元),可使用现金赎回。
                
第三十九条 天府通公司将参照本章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识别和核对天府通记名卡赎回人及代理人的身份信息,确保与购卡时登记的持卡人和购卡人身份信息一致,并保存赎回记录。
                
第四十条 天府通不记名卡单张卡片余额在 100元(含)以下的可以办理赎回。
                
第四十一条 赎回天府通不记名卡(包括押金卡)时,天府通公司将核实和登记持卡人的身份信息,采用密码验证方式的天府通不记名卡还须核验密码,并保存赎回记录。
                
第四十二条 天府通公司在办理天府通卡内余额赎回时,赎回资金应为卡内预付金余额的等值货币资金。卡内余额赎回只能一次性全部完成,不能分批分次赎回。天府通卡内的公交次数属于公交月票性质,不能办理赎回。
                
第四十三条 天府通公司按照规定终止预付卡业务时,天府通公司应当向持卡人免费赎回所发行的全部记名、不记名天府通卡。
                
第六章 当事人权利义务
                
第四十四条 天府通公司的权利
                
(一)天府通公司有权要求购卡人按有关规定提供个人、单位的身份信息及证明文件。天府通公司可以通过购卡人提供的手机号码或电子邮件地址等联系方式向其发送相关服务或事项通知。
                
(二)天府通公司有权在对天府通卡用户数据进行统计时使用购卡人相关数据,在业务推广或经营需要时有权使用或披露该统计结果。
                
(三)天府通公司有权制定天府通卡支付服务业务收费标准,并在网站及营业网点进行公示。
                
(四)天府通公司有权冻结伪造、变造的天府通卡以及购卡人冒用他人身份或使用伪造、变造身份证明文件购买的记名天府通卡,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五)天府通公司为购卡人提供的各种免费增值服务,天府通公司有单方终止的权利,且无须事先征得购卡人同意。
                
(六)因不可抗力或供电、通讯、系统故障、政策变化等原因导致购卡人使用天府通卡受阻的,天府通公司可以为协助购卡人解决问题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因此可能给购卡人造成的损失。在任何情况下,天府通公司承担的违约赔偿总额不超过购卡人的直接经济损失且不超过购卡人支付的预付金额,天府通公司不赔偿购卡人的预期利益或其他间接损失。
                
(七)天府通公司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增加、减少或撤消业务种类,也有权拒绝或取消不符合要求的用户的交易资格,而无须预先通知用户,但应在天府通公司网点及网站上公示。
                
(八)购卡人因天府通公司业务系统差错、故障或其他原因经确定为不当得利的,天府通公司有权从购卡人的天府通卡中扣划购卡人的不当得利所得或采取冻结注销等措施,无须事先征得购卡人同意,用户应该予以配合。
                
第四十五条 天府通公司的义务 
                
(一)天府通公司应当以书面形式或通过天府通网站等提供天府通卡使用的有关资料,包括预付卡章程、特约商户、使用说明、商户变更公告、收费项目及标准等。
                
(二)天府通公司应依法对购卡人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披露,购卡人与天府通公司另有约定或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天府通公司有义务在技术上确保天府通交易平台的正常运行,保证持卡人交易活动的顺利。
                
(四)天府通公司对交易系统的安全、有效、准确性负责。但不承担通讯故障等非本天府通公司原因所引起交易中断、交易错误等导致的交易纠纷责任。
                
(五)天府通公司应向购卡人提供包括充值、交易查询、咨询、解锁、激活、记名卡挂失、赎回、故障处理、换卡等配套服务。
                
(六)天府通公司应当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客户备付金管理等规定,保证用户备付金的安全。
                
第四十六条 购卡人的权利 
                
(一)购卡人享有按规定使用天府通卡的权利。
                
(二)购卡人有权知悉天府通卡的使用范围。
                
(三)购卡人有权知悉天府通卡的功能和使用方法。
                
(四)购卡人有权知悉天府通卡的收费项目及标准。
                
(五)购卡人有权知悉天府通卡的优惠条件和服务内容。
                
(六)购卡人对天府通卡交易有疑问的,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天府通公司提出查询或更正要求。
                
第四十七条 购卡人的义务 
                
(一)购卡人应当是具备履行本章程项下权利义务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是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的单位。购卡人应按有关规定向天府通公司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及证明文件,不得冒用他人身份或使用伪造、变造身份证明文件购买天府通卡。
                
(二)购卡人未妥善保管天府通卡,导致天府通卡损坏、遗失、灭失的,应当自行承担经济损失。购卡人对天府通卡、密码或密钥保管不善,导致他人冒用天府通卡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购卡人自行承担经济损失。
                
(三)购卡人不得在天府通公司指定场所以外的其他场所使用天府通卡。购卡人未按约定进行交易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自行承担。
                
(四)购卡人和其他单位及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天府通卡,不得使用伪造、变造的天府通卡,不得私自设立天府通卡交易场所,不得倒卖天府通卡。违反者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五)购卡人承诺自己在使用天府通卡时实施的所有行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各种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道德。对于任何法律后果的发生,购卡人将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所有相应的法律责任。购卡人不得利用天府通卡从事非法或不正当的交易。购卡人从事非法活动或不正当交易产生的一切后果与责任,由购卡人独立承担。
                
(六)对因购卡人违反上述条款,引致索赔、诉讼及其他程序致使天府通公司受到损害的,购卡人应承担一切包括赔偿责任在内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惯例执行,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如天府通公司与购卡人另有约定的,遵从双方约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第十五条所述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正式执行,以天府通公司另行发布的通知为准。实际执行的收费标准和实施细则不超过经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的标准和范围。天府通公司的通知应按有关规定提前在天府通公司网点及网站(www.cdtft.cn)上公告。
                
第五十条 天府通公司如需变更本章程,应提前30日在网点和网站的显著位置进行公告,章程修改或调整经公布后即生效,无须另行通知。新章程中涉及新增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降低优惠条件等内容,天府通公司在新章程生效之日起180日内,对原有客户继续按照原章程执行,从新章程生效之日起新办卡客户则按照新章程执行。超过180日后,新章程对所有当事人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五十一条 购卡人在购买和使用天府通卡前,确认已经详细阅读了本章程的全部条款,双方对章程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并对章程涉及的权利义务、责任限制及免责条款的法律含义有了准确无误的理解。购买和使用天府通卡则视为同意遵守本章程并接受本章程的约束。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任何条款如因任何原因而被确认无效,都不影响本章程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五十三条 在履行本章程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由天府通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与现行或未来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等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发生冲突时,以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为准,天府通公司、购卡人、特约商户及其他当事人均不得因执行现行或未来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等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而被视为违约。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由天府通公司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2017年12月19日起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