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敬老卡、爱心卡、爱心优惠卡、成人优惠卡、学生优惠卡、普通卡在卡片质保期内,且功能完好、无人为损坏的情况下,可进行退卡。
2.普通卡退卡时,从办卡之日起,按1元/月收取服务补偿金,服务时间未满25个月退卡时,剩余服务补偿金的未扣完部分可退回。
3.交通公益卡(离休干部交通荣誉卡除外)退卡时,可退回卡片押金。
4.当用户卡内电子钱包资金低于100元时,可办理卡内资金的现金赎回。
5.卡内资金赎回只能在用户退卡时办理,不能单独办理。
6.纪念卡不能退卡,不能对卡内资金进行赎回。
7.非人为损坏的坏卡退卡和卡内资金赎回时,在提交申请的第4个工作日后,凭申请受理单在提交申请的网点可办理。若卡内资金超过100元,则不能办理现金赎回业务。人为损坏或卡片外观不全的卡片,不能办理退卡。
8.办理退卡或卡内资金赎回业务时,须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前往通卡公司服务厅、综合服务厅办理。退卡时,所有卡片统一收取卡片折旧费5元。